
三個規定
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墻”
“三個規定”是關于嚴格防止干預司法活動、插手辦案3個規定的合稱: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三個規定”是司法人員
堅持公正司法的“鎧甲”
”嚴防“外部干預”與“內部過問”
規范司法人員接觸交往
確保“三個規定”落地見效
全方位筑牢廉潔司法
公正司法的“防護網”
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三個規定”的相關知識
規定一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領導干部范圍
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哪些行為屬于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要求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規定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哪些情形屬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
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規定三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司法人員”“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指哪些人?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哪些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的情形?
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執行好“三個規定”是我們黨依法執政、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政法機關深刻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一審|馬杰
二審|馮艷
三審|田亮
責編:馬杰
初審:馮艷 二審:馮艷 終審:唐圓圓
來源: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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